影响养猪业的五大优惠政策
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对猪肉的市场需求也急剧下降。为了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保证篮子产品的稳定供应,增进农民减免生意,国家部门和地方政府实施了很多优惠政策,推进养猪业标准化规模养殖,推迟养猪业变革升级。政策1: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奖励,2012年2月7日农业部公开发布《关于201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模板创建活动方案的通报》,农业部要求根据2010年、2011年的工作,2012年以后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模板创建活动。
《201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模板创建活动方案》明确指出,在全国猪等领域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模板创建,通过集中训练、专家指导、现场审查,2012年创建了1000个畜禽标准化模板。拒绝参加创立的规模养殖场,猪标准化示范场:母猪可以保存300头以上,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政策2: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优惠,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率先公开发布《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相关用地政策通报》,拒绝各地合理安排养殖用地,采取不同的扶植政策,及时获得用地,合作,大力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服务。《通报》规定,统一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区分情况,采取不同扶植政策的修正程序,及时获得用地的合作,共同抓住规模化家畜养殖用地的实施。根据农业部和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的说明,国土资源部在1999年与农业部实施了《关于农业用地管理增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通报》,具体制定了畜禽养殖用地的政策。长期以来,养殖业多为散养,即使有规模化养殖,也是临时简陋的设施,用地对立不引人注目。
但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圈养方式和结构再次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养殖规模减小,附属设施激增,对养殖业用地管理明确提出了新的拒绝。国务院明确要求,解决问题规模养殖用地问题,贯彻稳定猪市场价格。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增进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和《关于落实政策确保市场供应稳定副食品价格的紧急通知》,农业部和国土资源部组成调查组,积极开展专题调查,在此基础上实施了《通报》。《通报》从规划、规划、用地分类管理等方面给予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更大的确保力。
同时,这些政策面向整个畜禽养殖业,反映了用地政策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前瞻性。政策3: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补助金访问,2007年3月21日,农业部公开发布《关于发布全国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计划的通报》,解决问题农民生活用能,稳定退耕还林草成果,改变农业快速增长方式,减少农民收入,提高农村生产条件,提高社会主要新农村建设。《通报》规定,加大沼气建设投入,推进农村沼气发展的各地在全国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农村沼气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具体方法实施、合理布局、强调重点的原则,根据当地制定当地建设规划,各地应认真研究,明确提出缓和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的规划和方案,提高反对力,综合利用猪粪等废弃物《通报》特别强调,要大力推进统一建池、集中供气、综合利用的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模式,为农户获得清洁能源,为农业获得高效有机肥料。
小型沼气工程和联户沼气可以根据供气户数参考用户沼气补助金标准规划建设。政策4: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评价优惠,国务院关于增进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加强生猪等畜牧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开发表了《关于减少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咨询费加强环境管理加强畜牧业发展的通报》。《通报》规定,从2008年1月20日起,各环境评价咨询、技术评价机构对所有畜禽(包括猪、牛、羊、家禽)养殖、屠宰环节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咨询费用,不得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的通报》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降为缴纳,环境评价审查过程中不得缴纳任何费用。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清单》等规定,切实做好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审查工作。要认真执行环境审查、竣工检查工作程序公开发表、事务制度公开发表、审查和竣工检查结果公开发表的制度。要贯彻提高环境评价质量,规范环境评价不道德,修改审查程序,延缓审查速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应加强对环评咨询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未执行本举报规定收费或其他违规乱收费的,不应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执行行政处罚。政策5:家畜养殖场家畜产品检疫费优惠,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公开发布《关于减少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费标准和问题的通报》,减少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费标准,规范费用不道德。
《通报》将猪等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费用从亲率征税返还定额征税,大幅度降低检疫费用标准,降低幅度在30%以上。为了希望畜牧业的规模化发展,对数以万计的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更优惠的收费标准。
各省在达不到国家规定收费标准下限的前提下,制定明确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通报》特别强调,各地严格规范检疫费用是不道德的。动物公共卫生监督机构应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管理,贯彻检疫检测责任。
检疫人员积极开展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严格执行检疫规程和拒绝,遵守检疫纪律,规范检疫人员,不允许检疫也要收费。动物公共卫生监督机构向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书和检疫标志、医疗许可证、官方兽医证明书、执法人员文件、牲畜耳标等动物公共卫生监督证明书的标志不得支付工资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展开采样、检查、抽查,不得重复检疫费用的酒店、饮食等部门和个人消费的动物产品不得支付检疫报酬。《通报》认为,各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清理与猪圈养护、流通环节有关的各项费用,不得缴纳商业定点屠宰管理费、商业监督管理费等不合法、不合理费用,贯彻减少猪等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成本,进一步降低企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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